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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2022-01-04 15:17  

闽学位〔2020〕7号

各有关高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2号)要求,为做好2020年福建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内容

(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二)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

(三)自主审核单位确定。

二、工作程序

(一)学校申报

1.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根据《福建省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报指南》(附件1),结合本单位办学基础和实际提出学位授权申请,所提申请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附件2)要求。所提学位授权申请应经过充分论证,符合本单位的办学目标特色和学科发展规划。中央部门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授权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2.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申报单位应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自主审核单位情况进行审议和表决,审议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

3.申请材料报送。申报材料格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附件3)执行,并填写《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

(二)省学位委员会核查确定

1.核查材料。省学位委员会将高校的申请材料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同时,对申请高校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和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

2.专家评审。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和拟新增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

3.组织审核。召开省学位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单位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三、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填写申请材料,确保申报材料和数据准确无误,真实可靠。所有申请材料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不得有涉密内容。

(二)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和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仅限公安类院校申请,须经公安部同意。对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类别(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中医)申请,应从严把握质量。

(三)已获得学位授权自主审核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增列学位授权点,不参加本次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申请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可按照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程序,参加本次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评审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各申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影响专家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各高校须于11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U盘报送至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福建省教育厅713室;邮编:350003。

联系人:倪维庆,电话:0591-8709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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